近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许可专家评审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详文如下:
第一条为保证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许可过程中专家评审工作质量,统一评审要求,规范评审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57号部令,以下简称《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标准》(以下简称《资质标准》)、《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陕建发〔2023〕191号)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许可专家评审活动。
第三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在政务服务网提交资质申请,并按照所申报的资质类别上传相关资料,经审查合格后,予以受理,并按照回避原则抽调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专家评审。
第四条本导则所称专家评审,是指依照《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对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许可事项是否符合资质许可条件及相关要求,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
第六条专家评审工作应在检测机构资质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开展,现场评审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专家评审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专家评审内容包括对检测能力、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是否符合资质许可要求的审查。
第九条检测机构应当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检测场所,其检测环境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一)检测机构对其检测场所应具有完全的使用权,并能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
(四)检测机构存在两个及以上不同地址的多个检测活动场所,应满足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
第十条检测机构的检测设备设施应齐全,其功能、量程、精度,配套设施应当满足资质许可检测参数要求。
(一)检测机构应配备数量和性能满足检测要求的检测设备设施,并提供检测设备设施权属证明文件;
(二)检测机构应当对影响检测数据、结果准确性或有效性的设备(包括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等辅助测量设备)实施检定、校准或核查,保证数据、结果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
(三)检测机构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可能时,应溯源到国际单位制(SI)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
(四)检测机构应对检测数据具有影响的设备设施制定管理制度,建立设备档案,并指定专人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当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并确保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能够得到有效、可控、稳定实施,持续符合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条件以及相关要求。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应满足现行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要求。
(一)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制定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包括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
(三)检测机构建立的组织机构应明确其组织结构及管理、技术运行和支持检测之间的关系,对各层级进行界定,明确职责权限,并在组织机构图中予以指明;
(四)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管理体系文件、管理体系文件的控制、记录控制、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改进、纠正措施、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等;
(五)检测机构应正确使用有效的方法开展检测活动。检测方法包括标准方法和非标准方法,应当优先使用标准方法。使用标准方法前应当进行验证;使用非标准方法前,应当先对方法进行确认,再验证;
(六)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客观真实、方法有效、数据完整准确、信息齐全、结论明确、表述清晰并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七)检测机构应当实施有效的数据、结果质量控制活动,质量控制活动应与检测工作相适应。数据、结果质量控制活动包括内部质量控制活动和外部质量控制活动。内部质量控制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比对、设备比对、留样再测、盲样考核等。外部质量控制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等;
(八)检测机构应有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当具有保障安全性、完整性、正确性措施,确保质量检验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第十三条现场评审适用于初次申请、资质增项、变更、复查换证评审、机构重组(改制)变更等情形。
第十四条书面评审适用于已获资质许可,进行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扩项或变更事项(不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和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且申请事项无实质性变化等情形。
第十五条省住建厅根据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类别和检测项目,按照专业覆盖和回避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评审组长和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组中同一检测机构专家原则上不得多于2名。
评审组应由2人及以上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以下称评审组长)。每个申请资质类别应至少保证有1名专业或相关专业专家。
第十六条评审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专家评审工作,如实上报评审结果,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评审组长在开展现场评审前开全体评审组成员参加的预备会议。必要时,可邀请被评审检测机构代表列席。预备会议主要内容应明确现场评审计划、专家分工、抽取现场考核参数和检测操作人员等,并提出现场评审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首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评审组全体成员和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参加。首次会议应向检测机构明确现场评审工作安排及有关要求等。
第十九条首次会议结束后,评审组对检测机构的关键场所及工作场地、环境条件、仪器设备、设施等进行现场考察,必要时应对相关检测人员进行提问。
第二十条现场评审应按本导则第二章评审内容要求,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提问、现场座谈、见证现场检测等方式收集客观证据,开展现场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现场检测项目(参数)抽取应具有代表性,抽取比例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属于初次/增项等评审项目的,检测项目应做到全覆盖,参数按照必备参数不少于15%-20%、可选参数不少于10%-15%的比例进行抽取,且应包含具有代表性的检测项目(参数),并应覆盖其关键仪器设备;
第二十二条评审组成员应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并如实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许可专家现场评审记录》(附件1)(以下简称评审记录)。
评审组长负责收集汇总评审文件、撰写评审组意见,完成《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许可专家评审报告》(附件2)(以下简称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现场评审结束前,应由评审组长召集末次会议,向检验测试的机构宣布评审组意见。末次会议由评审组全体成员参加,检验测试的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报告批准人等主要人员参加。
第二十四条末次会议结束后,评审组全体成员应及时签署《评审报告》并经检验测试的机构签字确认。确认后的结果同步上传许可系统。
第二十五条当评审结果为基本符合(整改建议)时,检验测试的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对评审组提出的不符合项、基本符合项进行有效整改。整改完成后形成书面材料,由省厅安排评审人员及时对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符合性进行验证,验证结果同步上传许可系统。
第二十六条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长应及时收集、整理评审档案,并于该检验测试的机构现场评审周期内,将《评审报告》、《评审记录》等相关纸质文本与电子文本上报省住建厅。
第二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审组暂停现场评审,经报告省住建厅同意后可终止现场评审工作,并形成终止评审报告:
(一)检验测试的机构实际状况与申请资料严重不符,包括人员、场地等强制性指标要求的实际情况低于材料申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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