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派出分局、市局相关科室,自治区特定种类设备检验研究院,各相关单位: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测试方式三年试点工作已结束,《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T7001—2023,以下简称“新版检验规则”)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T7008—2023,以下简称“检测规则”)于2023年4月2日发布实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电梯检验测试工作安排1年过渡期。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过渡期相关工作的通知》(内市监特设字〔2023〕305号,以下简称“305号文件”)要求,为了安全、平稳、有序的做好呼和浩特地区电梯检验、自行检测及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承担电梯法定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305号文件”执行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并按照要求于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全部在用电梯安装(改造)监督检验日期的核实工作和信息维护。对2023年4月2日(不含)之前签订电梯供货合同,或者已经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并且需要在过渡期满后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电梯按照“305号文件”,由电梯生产单位或其委托的安装单位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派出分局汇总后,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设科并抄告自治区特定种类设备检验研究院。
按照《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74号令)相关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应在内蒙古自治区特定种类设备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化平台”)注册,核对完善本单位基础信息和电梯信息,明确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员,落实报告 “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并自主管理维护数据信息。变更电梯维保单位时,使用单位要及时将电梯信息告知签约的维保单位。变更使用单位的,由新的使用单位在“信息化平台”上申请完成。对于“三无电梯”(无物业管理,无维护保养,无维修资金)单位,各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第一时间报属地政府协调解决,并采取应急措施,坚决不能“一封了之”,激化社会矛盾。
检测周期和检测告知要严格按照“305号文件”执行,对于使用年数的限制达到15年以上(含15年)电梯,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进行安全评估。
借鉴其他省市电梯检测管理经验,统筹考虑自治区特定种类设备信息化平台对电梯监督检验日期没有完善等因素,按照安全、平稳、有序的原则,市局将在1年过渡期内综合评估电梯在用数量与检测力量配备(过渡期内每名检测工作员每月检测电梯台数不允许超出120台,每个检测现场检测工作员不少于2人)情况,合理配置检验测试的机构,防止恶意竞争、出具虚假报告等问题。
电梯检验测试的机构(见附件1)拟在呼市地区开展电梯检验测试业务的,由具备条件的电梯检验测试单位向呼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需要出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检测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人员持证汇总情况并附注册证明、检验测试仪器设备汇总情况、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市局将于文件发布之日起正式受理电梯检测机构拟在呼市地区开展电梯检测业务的书面申请,7月21日前市局进行集中初审,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申请的单位过后将不再接受申请材料。
市局对初审通过的单位,将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主要依据《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等规范标准进行评分,并出具现场审核报告。
对通过集体审核的拟在呼市地区开展电梯检测业务的单位,提交市市场监管局党组进行集体审议,最终确定后进行公示。
为确保电梯检测质量,防止出现只顾收费不检测、只出报告不检测、只占市场不检测的现象,对在呼市地区开展电梯检测业务的机构要每季度向市局报告电梯检测质量情况,包括资质持续、电梯检测、重大隐患、质量服务等情况。各旗县区要对在属地开展自行检测的电梯使用单位或被委托的维保公司、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电梯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市局将在官网对外公布。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过的电梯检测机构或被列入失信名单的电梯检测机构,不得在呼市地区开展电梯检测业务。
对开展电梯法定检验和电梯自行检测的使用单位在出具《电梯使用标志》时要严格按照“305号文件”执行。
各电梯检测单位对音像资料、保存、信息化要求要严格按照“305号文件”落实并执行,其中受检电梯的唯一性标识至少包括但不限于控制柜、曳引机、限速器名牌内容。电梯检测机构未采用自治区市场局信息化系统出具检测报告的,需向市局提供自行检测报告的信息化系统账号及登录密码,仅要求有查询功能,方便监察人员进行线上电梯检测质量巡查检查。各电梯检测机构要按照“保险+服务”新模式,推动首府地区电梯责任保险全覆盖,发挥保险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促进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保水平提升。
各旗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部署。确保“新版检验规则”“检测规则”过渡期的电梯安全工作顺利开展。对发现检验检测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要及时研判报告,加强跟踪落实,统筹推进电梯检验检测分离、推进落实主体责任年等工作,确保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各检验检测机构要及时依据 “新版检验规则”或 “检测规则”修订完善本机构检验检测质量保证体系和作业指导书,及时调整任命文件,切实保障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给监察部门提供有力的安全技术支撑。
各旗县区市场局要充分运用信息化平台进行“线上巡检”,同时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在本辖区开展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公示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电梯检验检测单位未按程序文件及作业指导书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从严查处。对发现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使用到期未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电梯的,要及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督促整改,逾期不予整改的,立即封停相关设备并实施处罚。并将相关处理结果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各旗县区市场局要充分利用 “3.15”“安全生产月”和 “质量月”等重点时段,通过各种媒介和多样的宣传方式,宣贯“新版检验规则”或“检测规则”;进一步规范电梯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测行为,坚决杜绝低价竞争、恶性竞争、检验检测机构与维保单位勾连恶意争抢维保市场导致的虚假维保和虚假检测现象发生。在实施电梯新版检规实施过渡期内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对涉及电梯的投诉、举报、舆情要及时处置,避免引起负面舆情,及时向市局报告过渡期间电梯检验检测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一)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56号文附件2的相关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未换证的,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查询系统”须与申请资质时人员相适应,已换证或新取证的机构按照TSGZ7002-2022执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核准的项目与电梯检测相适应且在有效期内。
(二)派驻呼和浩特开展检测工作的持证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是本机构缴纳养老保险的全职人员,人员数量与拟开展检测工作量相符;人员资质、注册信息符合要求;
(三)设有专人负责业务受理、档案管理,电梯检测人员不得兼职业务受理和档案管理工作;
(四)检验师必须明确任命在呼和浩特分支机构且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任职条件必须符合TSG Z7002-2022中要求;需派遣固定联系人,负责具体检测业务与各级监管部门联系对接。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呼和浩特设立性质明确的检测机构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签订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相关证明,办公场所面积、办公设备满足开展检测工作需要,设置独立的报检厅、档案室、仪器设施室。
必须配备与 “检测规则”要求相适应的电梯检测仪器设备,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定或者校准。基本配置为电梯振动及起制动加减速度测试仪器、钢丝绳探伤仪器、限速器测试仪、激光垂准仪各一台以及配备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其它检测仪器,检测仪器检定、校准证书在有效期内,检测仪器唯一性标识及状态标识清晰(见附件2)。
依据TSGZ7008-2023《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具有完整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检测作业指导书、检测记录、检测报告应符合相关文件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一)检测人员能力评价:现场抽取2名检测人员,审核检测人员的检测项目检验方法是否正确、检测仪器操作是否规范。
(二)项目负责人能力测评:审核项目负责人对检测工作流程、检测工作质量管理能力和认识。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三年试点工作已结束,《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T7001—2023,以下简称“新版检验规则”)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T7008—2023,以下简称“检测规则”)于2023年4月2日发布实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安排1年过渡期。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过渡期相关工作的通知》(内市监特设字〔2023〕305号,以下简称“305号文件”)要求,为了安全、平稳、有序的做好呼和浩特地区电梯检验、自行检测及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承担电梯法定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305号文件”执行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并按照要求于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全部在用电梯安装(改造)监督检验日期的核实工作和信息维护。对2023年4月2日(不含)之前签订电梯供货合同,或者已经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并且需要在过渡期满后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电梯按照“305号文件”,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安装单位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旗县区市场监管局及各派出分局汇总后,报市市场监管局特设科并抄告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74号令)相关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应在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化平台”)注册,核对完善本单位基本信息和电梯信息,明确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员,落实报告 “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并自主管理维护数据信息。变更电梯维保单位时,使用单位要及时将电梯信息告知签约的维保单位。变更使用单位的,由新的使用单位在“信息化平台”上申请完成。对于“三无电梯”(无物业管理,无维护保养,无维修资金)单位,各旗县区市场监管局要第一时间报属地政府协调解决,并采取应急措施,坚决不能“一封了之”,激化社会矛盾。
检测周期和检测告知要严格按照“305号文件”执行,对于使用年限达到15年以上(含15年)电梯,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进行安全评估。
借鉴其他省市电梯检测管理经验,统筹考虑自治区特种设备信息化平台对电梯监督检验日期没有完善等因素,按照安全、平稳、有序的原则,市局将在1年过渡期内综合评估电梯在用数量与检测力量配备(过渡期内每名检测人员每月检测电梯台数不得超过120台,每个检测现场检测人员不少于2人)情况,合理配置检验测试的机构,避免出现恶意竞争、出具虚假报告等问题。
电梯检测机构(见附件1)拟在呼市地区开展电梯检验测试业务的,由具备条件的电梯检测单位向呼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需要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检测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人员持证汇总情况并附注册证明、检测仪器设备汇总情况、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市局将于文件发布之日起正式受理电梯检测机构拟在呼市地区开展电梯检测业务的书面申请,7月21日前市局进行集中初审,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申请的单位过后将不再接受申请材料。
市局对初审通过的单位,将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主要是根据《特定种类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等规范标准进行评分,并出具现场审核报告。
对通过集体审核的拟在呼市地区开展电梯检测业务的单位,提交市市场监管局党组进行集体审议,最终确定后进行公示。
为确保电梯检测质量,防止出现只顾收费不检测、只出报告不检测、只占市场不检测的现象,对在呼市地区开展电梯检测业务的机构要每季度向市局报告电梯检测质量情况,包括资质持续、电梯检测、重大隐患、质量服务等情况。各旗县区要对在属地开展自行检测的电梯使用单位或被委托的维保公司、检验测试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电梯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市局将在官网对外公布。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过的电梯检测机构或被列入失信名单的电梯检测机构,不得在呼市地区开展电梯检验测试业务。
对开展电梯法定检验和电梯自行检测的使用单位在出具《电梯使用标志》时要严格按照“305号文件”执行。
各电梯检测单位对音像资料、保存、信息化要求要严格按照“305号文件”落实并执行,其中受检电梯的唯一性标识至少包括但不限于控制柜、曳引机、限速器名牌内容。电梯检测机构未采用自治区市场局信息化系统出具检测报告的,需向市局提供自行检测报告的信息化系统账号及登录密码,仅要求有查询功能,方便监察人员进行线上电梯检验测试质量巡查检查。各电梯检测机构要按照“保险+服务”新模式,推动首府地区电梯责任保险全覆盖,发挥保险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促进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保水平提升。
各旗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部署。确保“新版检验规则”“检测规则”过渡期的电梯安全工作顺利开展。对发现检验检测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要及时研判报告,加强跟踪落实,统筹推进电梯检验检测分离、推进落实主体责任年等工作,确保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各检验检测机构要及时依据 “新版检验规则”或 “检测规则”修订完善本机构检验检测质量保证体系和作业指导书,及时调整任命文件,切实保障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给监察部门提供有力的安全技术支撑。
各旗县区市场局要充分运用信息化平台进行“线上巡检”,同时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在本辖区开展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公示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电梯检验检测单位未按程序文件及作业指导书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从严查处。对发现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使用到期未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电梯的,要及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督促整改,逾期不予整改的,立即封停相关设备并实施处罚。并将相关处理结果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各旗县区市场局要充分利用 “3.15”“安全生产月”和 “质量月”等重点时段,通过各种媒介和多样的宣传方式,宣贯“新版检验规则”或“检测规则”;进一步规范电梯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测行为,坚决杜绝低价竞争、恶性竞争、检验检测机构与维保单位勾连恶意争抢维保市场导致的虚假维保和虚假检测现象发生。在实施电梯新版检规实施过渡期内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对涉及电梯的投诉、举报、舆情要及时处置,避免引起负面舆情,及时向市局报告过渡期间电梯检验检测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一)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56号文附件2的相关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未换证的,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查询系统”须与申请资质时人员相适应,已换证或新取证的机构按照TSGZ7002-2022执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核准的项目与电梯检测相适应且在有效期内。
(二)派驻呼和浩特开展检测工作的持证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是本机构缴纳养老保险的全职人员,人员数量与拟开展检测工作量相符;人员资质、注册信息符合要求;
(三)设有专人负责业务受理、档案管理,电梯检测人员不得兼职业务受理和档案管理工作;
(四)检验师必须明确任命在呼和浩特分支机构且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任职条件必须符合TSG Z7002-2022中要求;需派遣固定联系人,负责具体检验测试业务与各级监管部门联系对接。
电梯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在呼和浩特设立性质明确的检验测试的机构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签订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相关证明,办公场所面积、办公设备满足开展检测工作需要,设置独立的报检厅、档案室、仪器设备室。
必须配备与 “检测规则”要求相适应的电梯检测仪器设备,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定或者校准。基本配置为电梯振动及起制动加减速度测试仪器、钢丝绳探伤仪器、限速器测试仪、激光垂准仪各一台以及配备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其它检测仪器,检测仪器检定、校准证书在有效期内,检测仪器唯一性标识及状态标识清晰(见附件2)。
依据TSGZ7008-2023《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具有完整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检测作业指导书、检测记录、检验测试报告应符合相关文件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一)检测人员能力评价:现场抽取2名检测人员,审核检测人员的检测项目检验方法是否正确、检测仪器操作是否规范。
(二)项目负责人能力测评:审核项目负责人对检测工作流程、检测工作质量管理能力和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