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通过2024年第10号令,印发公布了《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的制造、检验、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完善机场设备管理制度体系,强化机场设备的安全适用要求。《管理规定》发布的背景是什么?《管理规定》在内容编制过程上有哪些考虑?《管理规定》的发布会对行业带来哪些影响?现就以上问题为广大读者进行解读。
答:2009年,国务院发布《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将机场设备由原先的使用许可管理,调整为第三方合格性检验的模式,明确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并经民航局认定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民用机场;设备目录由民航局制定并公布。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发布,明确机场设备具有特种设备的属性,并由民航局依照该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对其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实施监督管理。两部上位法确立了机场设备管理的总体思路。近年来,随着民航业的稳步发展,机场设备制造业规模持续扩大,行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不断出现,对机场设备行业适应新形势、新趋势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持续提升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强化机场设备全链条管理,民航局组织修订了《管理规定》。
答:《管理规定》正文共有十一章,九十四个条款。正文的十一个章节分别是总则、制造商、经营单位、检验机构、检验、进口机场设备、通告、使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管理规定》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及其职责等。第二章制造商,规定了制造商生产设备、申请检验、出厂交付、缺陷召回等内容。第三章经营单位,明确了设备经营的行为及具体要求。对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机场设备等情况,销售单位的职责,进口设备召回等进行了规定。第四章检验机构,主要对检验机构的条件、认定程序、职责和义务进行了规定。第五章检验,明确了机场设备的检验包括对机场设备样品的检测和对制造商产品质量一致性保证条件的审核。第六章进口机场设备,对进口机场设备的检验机构、豁免样品检验、检测结果互认、逐一检验、申请材料的语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第七章通告,对通告的发布条件、内容、发布时限以及对有关事项变更、停产、撤回检验合格结论等情况进行了规定。第八章使用管理,规定了使用单位对机场设备的使用、检查维护、全面评估、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等要求。第九章监督管理,规定了民航行政机关对机场设备制造商、经营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机构和机场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责和权力。第十章法律责任,规定了民航行政机关、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制造商、经营单位、使用单位以及机场管理机构违反《管理规定》要求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明确了规章中的用语含义、共享机场设备管理的职责和实施日期。
答:一是完善管理制度的考虑。现行管理制度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相比,需要进一步明确《管理规定》适合使用的范围,增加对销售、出租、投标等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明确对经营单位的管理要求。二是实现精准监管水平的考虑。机场设备目录调整为以民航局公告的形式发布,未来将结合行业安全实际形势和发展需要,对设备目录实现动态调整、发布和精准监管。三是健全检验机制的考虑。目前市面上不断出现新设备,为解决新设备与现行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的情况,提出新型机场设备实施检验的路径,同时还明确检验机构应当对机场设备的检验情况做记录和保存的要求。四是加强使用管理的考虑。为确保机场设备在使用的过程中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安全风险隐患,进一步明确设备的交付与验收、定期评估、标准执行等要求,确保机场正常运营。五是强化监督管理力度的考虑。本次修订对涉及机场设备的各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严重性进行了分级,并相应完善了监管手段,逐步提升了监管工作的实施操作性,加强了机场设备管理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答:修订完善《管理规定》将进一步鼓励新型技术产品的应用,并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明确招投标、销售、出租和召回的要求,同时重点加强了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将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设备检验准入的便利性、规范性,保障设备质量与安全。因此,本次《管理规定》的发布不仅强化了民航行政机关的监督职能,明确了制造商、检验机构、经营单位及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还将逐步提升机场设备从研发制造到经营使用的管理上的水准,对促进行业有序发展、规范设备市场秩序、保障航空运行安全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