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征求《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评审工作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的函,详文如下: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评审工作,统一评审标准、步骤和方法,确保评审结果科学、规范、公正、客观,编制本指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标准》(以下简称《资质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2019,以下简称《通用要求》)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标准。
3.1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资质评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指南。
3.2本指南所称资质评审,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提出资质申请的检测机构资历及信誉、主要人员、检测设备及场所、管理水平等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所开展的专家评审活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和完善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制度,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工作。
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应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资质申报材料目录》要求进行材料审查,材料审查合格的,做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受理后,资质许可机关应根据检测机构的资质申请类别选择评审方式,按《资质申请类别及评审方式一览表》要求,研究确定具体的评审方式。
资质许可机关应在实施现场评审3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被评审检测机构。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为1至5个工作日。
检测机构不能按期接受现场评审的,可提交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原则上只能提出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由于检测机构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评审的,终止本次资质核准。
评审专家应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办法》)组建的专家库成员。
10.1评审专家应根据检验测试的机构所申请资质类别,按照专业覆盖的原则,由资质许可机关从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技术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人数应根据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范围确定,每个专业不宜少于1名专家(含兼项),以确保在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为宜。
10.2资质评审应遵循回避原则。评审组成员与检测机构不得有利益关系,检测机构可以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回避申请。
10.3评审专家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评审的,须在评审前2日报告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确定并变更专家。
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资质许可机关确定,负责现场评审的全面工作,合理分配工作任务,沟通、协调现场评审过程,裁决评审工作中的分歧和其他事宜,跟踪验证整改,及时报告评审情况、报送评审材料。其他评审专家应服从评审组长的安排和调度,按照评审分工完成评审工作。评审组应对其承担的评审工作的准确性、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负责。
a.制定《专家评审计划表》,明确评审组分工范围,并于专家评审开始前书面告知评审组成员和评审机构;
b.提前将被评审检测机构的申请材料分发给评审组成员,要求及指导各评审专家就其所负责的评审范围进行具体策划,特别是对现场试验项目的具体策划;
a.应覆盖申请主要检测项目的参数、仪器设备、试验人员和关键检测方法,重点考核难度较大、操作复杂、标准规范近期发生变更,以及建设工程检测常用的项目;
b.现场试验的参数应覆盖所有申请的检测专项,其中必备参数不少于20%;可选参数不少于15%;
c.取得CMA资质认定或CNAS认可的,且尚在有效期内的检测参数,经评审组确认后,可适当减少现场试验检测参数考核数量,但不应低于所申请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和可选检测参数的10%。
d.一年内获得资质许可机关能力验证认可或省级检测行业协会组织能力验证/比对试验结果满意的项目,检测人员等检测能力无变化的,可计入现场操作考核参数,免于现场操作考核;
e.检测专项类别不同但检测对象、参数和方法实质相同的应视为同一检测参数。
盲样考核的样品应保证其赋值、不确定度以及相关重要性能(例如稳定性)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应尽量采用有证标准物质。
专家评审范围应覆盖《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2019)的全部要素和被评审机构申请许可并经材料核查后的全部技术能力。
专家评审流程主要包括预备会议、首次会议、现场核查、现场试验操作考核、报告批准人考核、关键岗位人员核查、管理体系核查、信息化核查、评审内部会议、末次会议等内容。
评审组长主持召开评审工作预备会议,评审组全体成员参加。会议主要内容是明确现场评审计划及专家分工,确定现场考核参数及其考核人员,提出现场评审工作要求。
评审组长主持召开专家评审工作首次会议,评审组全体成员和检测机构主要人员参会,会议主要内容如下:
b.宣读并签订《资质评审承诺声明》,强调公平、公正、客观原则,并做出保密、廉洁承诺;
c.明确评审日程安排及评审组成员分工,讲解评审方法和程序要求,强调抽样评审风险及评审判定原则;
d.检测机构负责人向评审组介绍机构概况、主要人员及迎审工作情况,并做好评审配合工作。
17.2评审组应核查检测机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并根据申报资料核查检测机构人员(数量、职称、注册情况、工作经历等)、场所环境、设备设施、样品管理、操作规程、体系运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检测参数开展情况等是否一致且满足要求。
b.检测设备设施是否齐全,检测设备仪器功能、量程、精度、配套设备设施是否满足所申请专项资质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要求。
c.检测机构所有仪器设备是否具有所有权;主要仪器设备的管理档案、标识、使用记录、维护维修记录、检定/校准记录等是否完整、规范。
d.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租赁合同期限应大于等于5年);
e.检测机构技术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办理的社会保险是否齐全、规范、有效,社会保险应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
f.检测机构参加能力验证或比对实验的计划和实施情况,重点关注能力验证或比对试验的结果;
对于设立多个检测场所的检测机构,评审组可指定专家分别负责不同检测场所的现场核查。
18.1评审组长可根据现场观察情况完善评审安排,按实际情况调整原拟定的技术能力考核方式、现场试验项目及试验要求,并与被评审机构沟通后确认。现场试验项目须进行书面委托,明确每个项目的试验要求。
18.4对耗时较长的检测项目,评审组可针对部分重要检测参数或关键试验过程进行考核,或通过现场提问、重要步骤演示等方式进行能力确认。
18.5现场试验应尽可能利用被评审机构正在进行的检测活动进行,可选择盲样考核、人员比对、设备比对、样品复测、操作演示等考核形式。
19.1评审组应采取座谈的方式对报告批准人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来确定其是否具备相应的能力,对不具备能力的签字范围应进行删减,主要考核内容如下:
d.报告批准人对检测报告形成过程和试验检测过程是否熟悉,对签字范围内所使用的检测仪器设备技术指标和使用状况是否清楚;
e.报告批准人在签字范围内对检测结果进行评定的能力,包括经验方法或具体分析或统计方法等;
19.2当检测机构所申请专项资质报告批准人考核通过的签字范围不能覆盖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则该专项资质评审不通过。
对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应重点核查资历条件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及有关要求。必要时,可通过座谈问答、场景模拟或书面考试等方式进行考核。
21.1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时,管理体系应运行不少于3个月,且进行过覆盖所有场所、活动的内审和管理评审;新增检测场所的,应开展不少于1次内审活动。
21.2评审组应依据《管理办法》《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实施细则》及《通用要求》等文件要求,对被评审检测机构管理体系逐一进行核查,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c.机构仪器设备的量值溯源情况,提供量值溯源服务的机构能力的评价,校准/检定证书的信息;
d.机构参加能力验证或检测机构间比对活动的计划及实施情况,关注能力验证或检测机构间比对活动的结果;
22.1 检测机构应当有建设工程检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含非结构化电子数据及结构化数据)的留存制度;
22.2 检测机构应当有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22.3评审组应对检测机构信息化管理系统的运行有效性进行审查。通过查阅信息化管理系统中有关检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检测报告资料等信息对其进行评价。
22.4检测机构信息化管理系统应满足资质标准的要求,未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检测机构资质评审不通过。
23.1评审组应根据现场考核情况,确认检测机构检测能力范围,能力确认应基于现场考核的结果和评审组的专业判断能力。
23.2必备项目或参数的主要设备、人员能力、场所或环境不满足要求时,该必备项目或参数不予通过,则该专项不通过。
23.3可选参数的主要设备、人员能力、场所或环境不满足要求时,该参数不予通过。
24.1组长组织评审组内部会议,所有评审组成员参加,主要内容包括:交流评审情况,了解评审进度,讨论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可根据评审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评审计划。
24.2最后一次评审组内部会议应对评审情况进行汇总,确认检测机构评审通过的检测能力,确定评审不符合事项和问题,收集整理完善相关评审资料和不符合项证据,初步形成评审意见。
评审组与被评审机构主要负责人沟通评审的初步意见,确认不符合项和不通过检测专项、检测项目、检测参数及报告批准人等事项。
评审组应将检测机构提供的文件资料原件全部归还给机构,并将评审不符合事项清单复印件转交检测机构。
27.1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被评审机构,评审组长或其指定的专家应对其整改措施进行跟踪验证,并从以下方面确认其是否有效:
27.2对于以下情况,评审组长或其指定的专家应到现场或通过视频方式进行验证:
27.3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被评审机构,评审组长应与评审组成员进行充分研究,及时作出不予通过或相关能力不予推荐的结论。
27.4必备参数的整改没有通过,则该专项不予推荐,可选参数涉及的整改未按期完成,则该参数不予推荐。
评审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专家评审组结合专家评审时间要求(不超过20个工作日)确定。
29.1现场评审及整改跟踪验证结束后,评审组长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评审报告》等评审材料移交资质许可机关。其他纸质材料由被评审检验测试的机构封存,并签订《被评审机构封存材料保存承诺书》。
资质许可机关应加强对资质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指派监督员对现场评审进行全程监督指导,及时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按照《专家库管理办法》明确的具体要求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评审组应如实上报评审结果,确保出具的评审报告和结论真实、可靠。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检验测试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应及时上报资质许可机关。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违反评审规定的评审组成员,按照《专家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